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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管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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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管专委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1

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车驾管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推动汽车流通领域全流程改革的一系列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新车落户、二手车交易、报废机动车注销等车管业务及驾管业务,积极引导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推进“跨省通办”部署要求。经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第六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设立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车驾管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车驾管专委会”)。完善配套服务,便民利民,为消费者提供交易、纳税、登记、保险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促进车驾管专委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车驾管专委会隶属于省协会,是省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省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车驾管专委会的工作是省协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省协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省协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车驾管专委会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  车驾管专委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  车驾管专委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住所设在省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负责人

第七条  车驾管专委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由省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专委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车驾管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由专委会自行管理,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协会薪酬制度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九条  车驾管专委会财务归省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省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条  车驾管专委会应当在省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会员属于省协会会员。


第四节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车驾管专委会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车驾管服务专业委员会),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车驾管专委会应每年按要求向省协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省协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省协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第十三条  车驾管专委会必须在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开展工作,要注重培育品牌,突出专业特色。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专委会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与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业务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第十五条  车驾管专委会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省协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如: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十六条  省协会要本着一盘棋的原则,积极支持、指导车驾管专委会的相应工作。对于内容相近、性质相同的活动,可进行资源整合,联合举办。

第十七条  车驾管专委会应依据《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协会秘书长审定后实施,专委会不得单独制订章程。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车驾管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 经费实行自筹,单独建帐,分别核算。专委会所收缴的会费,除省协会留用一定份额外,其余均由专委会自行支配;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车驾管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车驾管业务自律公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业务信息,开展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加车驾管业务发展政策、经营标准的制订,提供决策论证;

(四)协调成员之间、成员与非成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成  员

第二十条  车驾管专委会成员为单位成员,单位成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专委会的活动。单位成员更换代表,需递交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专委会备案,其成员资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车驾管专委会:

(一)拥护《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车驾管专委会的意愿;

(三)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停业及无违规经营的证明;

(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的相关证明,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简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设立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符合行业经营条件的有关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由省协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二手车交易业务的免费开通使用“云南省二手车交易价格审核监督系统”;

(二)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免费开通使用“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平台”;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良好声誉且无违规经营行为的,经专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推荐,并由省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免费开通使用“云南省二手车流通业务数据平台”;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专委会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协会的章程和车驾管专委会各项规定,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宣传并参与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六)为专委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遵守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社会形象,维护专委会声誉。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等行为,经专委会办公室核查属实后给予下列处分:

(一)暂停使用相关系统;

(二)警告;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情节严重的除名。

第二十六条  成员退会须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成员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成员资格或由专委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专委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专委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二十八条  成员退会、自动丧失成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专委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六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经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合同,明确有关责任和义务。合同包括:《云南省二手车交易委托合同》和《云南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由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印制、发放。

第三十条  办理二手车交易业务时,应确认以下交易双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并对交易双方或代理人、机动车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三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需亲自办理交易手续,将提供合法身份证明且车辆相关证件、凭证送交服务站工作人员审核。

第三十三条  车驾管服务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三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业务代办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公司、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正式员工;

(二)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经省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或持有经纪业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省协会秘书长每年将对车驾管专委会工作进行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省协会,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出租、出借、私刻专委会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专委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专委会在用工、用印、外事活动、网站等方面由于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或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专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专委会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专委会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及《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章程》《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云南省资源再生二手车行业协会车驾管服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经2021年4月28日省协会第六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